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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章程
2015-01-05 11:21   审核人:

武汉大学章程

序 言

武汉大学溯源于1893年创办的自强学堂,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1949年更名为武汉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2000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武汉大学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谋求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为己任,引领学术发展,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和各类专门人才,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大学,中文简称武大,英文名称为Wuha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HU。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湖北省共建。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

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三)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目标,按照世界一流大学标准,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五)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等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权利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环境。建立健全保障学术自由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问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建设发展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扩大社会合作,争取社会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成员

第十条 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校训精神,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共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而努力。

学校成员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校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师生员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六条 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与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引导、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尊重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务委员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节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立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可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

校长由国家按有关规定遴选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对外代表学校。

(二)拟订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等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的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教学、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集办学经费,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七)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副校长暂时主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指定一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校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对议题应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做出明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招生政策、制度,监督招生活动,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学生、教师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科学研究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

(四)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六)评审学校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就学校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八)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由各学院(系)和学校直属的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二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部设立学部学术委员会,授权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能,以上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分别由各自章程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其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法制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布局设立学部,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学部的主要职能是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协调跨学科研究,统筹学部内学术事务,其职能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医学教育的实际,赋予医学部相应的协调和管理职能。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规定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本科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席团;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七)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相关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应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和独立系,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系)的权限,赋予学院(系)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系)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系)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

(四)拟订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五)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健全内设机构;

(六)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在学校指导下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负责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本院(系)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五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系)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门委员会和学院(系)的指导与监督。

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有权决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涉及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职责的,应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学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院(系)根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研究组织,不断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系)可根据学术研究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所属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设置和调整跨学科、跨学院(系)研究机构;根据需要可与政府、企业等联合设立教学、研究机构等,并按照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节 理事会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其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参与民主决策。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活动。

第四章 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与校园管理工作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满足学校办学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系)、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占有、使用的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的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

(一)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由学校统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偿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节 校园规划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园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具有独特的文化和育人功能。

第六十八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注重保护山体、湿地、名木古树、历史建筑与文物。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校园功能分区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校 友

第七十条 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就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征询校友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负责学校联络校友的工作。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为人类进步、国家富强、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章 校训、校标、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弘毅、求是、拓新”。

第七十五条 校标由武汉大学标志性建筑物——老图书馆线条造型、武汉大学前身自强学堂创办时间、武汉大学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组合而成。

第七十六条 校旗旗面为红色,正中为毛体“武汉大学”四字,左上角为校标。规格为192*128cm和240*160cm。

第七十七条 校歌是1998年征集的《武汉大学校歌》。

第七十八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9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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